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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金管会”:票券金融业将准投资 上市柜股票

“金管会”委员会于昨(7)日达成决议,开放符合一定经营条件之票券金融公司可适度投资股票,但投资股票及公司债总额不得超过净值的15%,同时取消票券金融公司投资债券管理办法第2条,关于票券业投资可转让公司债6个月必须处分之规定,过去票券公司投资工具多只限于和利率有关的商品,当利率反弹后,就限制票券公司的收益,基于票券公司投资工具多元化考量,”金管会”决定开放票券公司投资股票,从现行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0条明文规定,可知票券金融公司可投资之标的有哪些,此外,票券金融公司投资债券管理办法第4条中,对于票券公司投资对象的信用评等也有明文规定。

由于各票券公司财务、业务状况不同,风险承担能力也不相同,因此,未来开放对象,限于没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票券公司: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比率低于10%,备抵呆帐未提足者,最近二年内负责人及机构受有超过200万元的罚锾处分,最近一次长期信用评等等级达中华信评为twBBB级或相当于该等级以下者,最近二年内部控制有重大缺失者。

据了解,基于风险控管考量,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持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8条第1项所称特定企业的股票,且持有的转换公司债、交换公司债或是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于转换、交换或请求认股的标的,均应以上市上柜股票为限,同时规定票券公司合计持有股票及公司债的相关商品总余额,不得超过净值15%,持有同一公司股票投资总余额,亦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额的5%,以分散对于同一公司投资的风险,票券公司对同一企业风险总额,不得超过票券公司净值20%,投资股票相关商品,也应计提资本纳入资本适足率计算中。